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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 為鼓勵在本市設立外商投資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外資研發機構”),貫徹實施“科教興市”戰略,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促進上海新一輪經濟增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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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含義)
???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外資研發機構的形式可以是外國投資者以合資、合作、獨資方式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也可以是設在外商投資企業內部的非獨立法人的獨立部門或分公司。研發機構是指從事自然科學及其相關科技領域(特別是高科技和社會公益性領域)的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包括為研發的中間試驗)的機構,研發內容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產品開發等方面,但不得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項目,也不得從事非本研發成果的其他技術貿易和除中試外的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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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tiao) (適用范圍(wei))
??? 在本市范圍內設立的外資研發機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來滬設立的研發機構,適用本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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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i)四條 (管理(li)部門(men))
??? 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會同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本市外資研發機構的審核、審批工作。外資研發機構申請設立時,應按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向審批機關提供有關材料。外資研發機構應將其上一年研發和運營的活動情況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上報審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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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tiao) (設立條(tiao)件)
??? 外資研發機構的投資額應不低于200萬美元,具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科研條件、明確的研發領域和研發項目,并配備專職的研發和管理人員,其中,具有相當本科以上學歷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占研發機構總人數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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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進口(kou)關稅)
??? 按國家規定程序審批的外資研發機構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科研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 外資研發機構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進口的自用科研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均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資研發機構進口的自用科研設備不應構成生產規模。
??? 外資研發機構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 獲準入境并在華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公民、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等外資研發機構常駐人員,在簽證有效期內初次來華攜帶進境自用的家用攝像機、照相機、便捷式收錄機、便捷式激光唱機、便捷式計算機,經上海海關審核,在每個品種一臺的數量限制內,予以免征進口稅;其攜運的圖書資料、科研儀器、工具、樣品、試劑等科研物品,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進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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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所得(de)稅和營(ying)業(ye)稅)
??? 外資研發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有關規定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免征營業稅。
??? 外資研發機構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年實際增長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3號)的有關規定,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獨立法人的外資研發機構,其發生的研發費用可在稅前按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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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土(tu)地成本和規(gui)費)
??? 外資研發機構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經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認定后,可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00]55號)的規定,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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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i)九(jiu)條(tiao) (外匯管理(li))
??? 凡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外資研發機構,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專用帳戶,其外匯收支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對外資研發機構的非貿易項下外匯結算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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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shi)條 (通檢通關)
??? 對外資研發機構進口設備、備件、樣品等,經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準后,采用提前報檢、提前報關、實貨放行的通關模式,實施優先通檢、通關,享受便捷、高效的通檢、通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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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出入境簽(qian)證)
??? 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外資研發機構中國籍人員,提供出境便利。
??? 外資研發機構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不少于3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年的訪問簽證;對在本市長期居留的外資研發機構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不少于3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簽證,并可按規定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有關臨時來本市的外籍人員,應當在中國駐外使館申請入境簽證,時間緊迫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申請口岸簽證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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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人才引(yin)進)
??? 外資研發機構因工作需要雇傭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相應學位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者,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其本人工作關系可轉移進滬、戶口遷入本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調和隨遷。外資研發機構因工作需要雇傭其他人員,可以按規定辦理《上海市居住證》(A證、B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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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i)十三條 (知識產權(quan)保護(hu))
??? 本市知識產權執法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使外資研發機構的知識產權得到充分保護。外資研發機構在中國申請專利可享受本市有關資助政策,對知識產權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外資研發機構及個人,由政府予以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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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i)十四(si)條(政府支(zhi)持和引(yin)導)
??? 各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定期向外資研發機構發布本市重大科研項目信息,鼓勵外資研發機構參與市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項目。外資研發機構可通過競標、投標方式承接各級政府的科研項目,以及社會組織、企業及個人委托的科技項目。
??? 外資研發機構取得的發明、發現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參與各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獎項的評審及評獎。對為本市科技進步、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資研發機構有關人員,可按照《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滬府發[2001]6號)予以表彰。
??? 鼓勵外資研發機構與本市所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企業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其實驗室、試驗基地可向社會開放,提供服務。
??? 鼓勵本市各區(縣)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本市有關政策,積極制定相關舉措,吸引外資研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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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shi)五條(執行日期)
??? 本若干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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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細則制定)
??? 本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若干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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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i)十七條(政策解釋)
??? 本若(ruo)干意(yi)見由上海(hai)(hai)市(shi)(shi)外國投資(zi)工作委員會(hui)(hui)、上海(hai)(hai)市(shi)(shi)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hui)會(hui)(hui)同本市(shi)(shi)有關(guan)部門負(fu)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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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上(shang)海市對外經(jing)濟貿易委員會
上海科學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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