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經信法〔2017〕634號
索取號:AG8100000-2017-004
各(ge)有關(guan)單位:
貫徹《關于(yu)推(tui)進(jin)(jin)(jin)供(gong)給側結(jie)構(gou)性(xing)改革促進(jin)(jin)(jin)工業穩(wen)增(zeng)長調結(jie)構(gou)促轉型的實(shi)施(shi)意見》相(xiang)關要(yao)求,加強新(xin)材料的研制和(he)推(tui)廣(guang),促進(jin)(jin)(jin)其產業化(hua)(hua)和(he)市場化(hua)(hua),我們制定(ding)了《上(shang)海市首批(pi)次新(xin)材料專項支持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an)照執行。
上海市經濟和信(xin)息化委員(yuan)會
上 海(hai) 市 財 政(zheng) 局(ju)
2017年10月20日
上海市首批(pi)次新(xin)材料專項(xiang)支持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工業穩增長調結構促轉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6〕30號)的要求,加快本市新材料產業化和市場化培育,加強新材料研制及應用推廣,根據《上海市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2015〕101號)和《上海市工業強基專項實施細則》(滬經信法〔2017〕23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中“新材料”是指新出現的具有優異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傳統材料改進后性能明顯提高和產生新功能的材料。
本辦法中“首批次新材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事業單位通過自主研制、引進吸收等方式擁有發明專利,形成具有技術領先優勢或者打破市場壟斷,尚未取得重大市場業績的新材料,在中試后首次單個合同額不低于50萬元的銷售批次。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制定專項支持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發布年度申報通知,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評估等。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支持對象)
本辦法支持的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符合本市新材料發展規劃方向,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且近3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五條(支持范圍)
專項支持資金主要用于新材料研發及應用推廣,重點支持以下方向:
(一)符合國家和本市新材料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導向;
(二)屬于市經濟信息化委當年編制《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支持指南》范圍內的新材料;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支持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條(支持方式和標準)
專項支持資金采用后補貼方式安排使用。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新材料首批次銷售合同金額的20%。
符合國家戰略急需方向或具有應用示范作用的為重點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其余為一般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經市政府批準的重大項目,支持比例和金額可以不受上述標準限制。
第七條(申報通知)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市相關規劃和政策導向,編制發布申報通知和指南,明確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申報要求等具體信息。
第八條(項目申報)
符合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年度申報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項目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項目評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年度申報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評審,經綜合平衡后編制擬支持項目計劃,并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專項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持的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資金撥付)
經確定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本市財政資金管理使用程序,一次性撥付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二條(責任追究)
對采取弄虛作假、偽造項目成果、出具虛假銷售合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專項支持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依法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責任,并按照規定收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三條(信用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記錄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立項等階段的失信行為信息,并將有關信息按規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于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相關單位3年內申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十四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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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市經信(xin)委